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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部《电商法》出炉,母婴实体渠道迎来新机遇!
    发布日期:2018/9/10 发布者:zgytzs 共阅47596次

    9月4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文,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的综合性法律。预计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电商、代购甚至是微商在工商注册、税务缴纳、品质保证等多个环节做出明确规定。总而言之电子商务的春天结束,严冬不远。反之,母婴实体的新机遇来临。


    下面我们来解读一下《电商法》中零售行业的新形势:

    【针对群体】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代购、微商)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某宝、某东、某店)

    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某宝店主、某旗舰店)

    【政策解读】



    《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解读

    某宝店、代购需要申请工商注册。不去怎么办?那就是无证经营罚款会让他们爽到极致的。


    《电商法》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商法》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读

    代购、某宝店主等电商经营者得缴税了。不赚钱的生意还会有人做吗?


    《电商法》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

    境电商也要遵守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咱们母婴行业的最火爆的奶粉为例,这意味着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未获取配方注册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


    《电商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解读

    某宝、某东会把开店经营者的信息送交到监管部门,要是你的店里的商品出了问题,那你就别想跑了。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

    某宝、某东也会替广大消费者监管着这些经营者的。商品有问题没有查出来?不好意思平台要承担责任。查到问题未处理?不好意思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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