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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借机对特殊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与违规销售
    发布日期:2020/2/18 发布者:佚名 共阅46228次

    2月4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单位加强监管与指导服务,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细化落实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 借机对特殊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与违规销售


    《通知》特别提醒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要诚信自律,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借机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所经营的特殊食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防护功效。


    《通知》要求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细化落实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一)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本市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依法防控、科学防控,制定本单位的疫情防控方案,完善应急预案。


    (二)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相关场所、设施的疫情防控管理措施。要求相关企业复工前做好单位环境清洁和预防性消毒,落实每日卫生管理制度。


    (三)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对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加强员工用餐和食堂卫生管理,加强健康宣教和健康提示,做好员工每日健康状况主动申报和体温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返沪员工的健康管理。


    《通知》要求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督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批准或备案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符合要求。企业复工后,加强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严禁采购使用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动物源性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二)督促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诚信自律,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借机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功效,不得发布违法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所经营的特殊食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防护功效,不得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或诱导购买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借机哄抬物价。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通知》要求加强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许可的指导服务


    (一)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窗口于2月3日已开放服务,建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有关单位对非必须立即办理的事项,暂时不到大厅窗口现场办理。倡导通过“一网通办”网上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等事项。


    (二)倡导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有关单位咨询相关业务时,采用电话等不见面方式咨询相关业务。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咨询方式详见https://jinshuju.net/f/VaXvX8。


    (三)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相关企业可以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报告,并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通知》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伪劣产品、虚假或夸大宣传、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等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采取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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