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事来袭!河南人的婚假、产假或将增加
全国已经有27个省(区、市)修改了计生法规
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人口与计生法进行了修改,全面两孩政策已经在全国同步实施,并将制定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赋予省一级人大或者常委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制定的,条例自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为我省人口与计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国已经有27个省(区、市)完成了对人口与计生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在此次的决定草案中,我省就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社会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亮点多多。
亮点一:增加婚假、增加产假,具体天数27日上午公布
新修改的我国人口与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这一条文,我省对有关晚婚假、晚育假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我省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将增加婚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将增加产假,给予配偶护理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也就是视为正常上班。
那么,增加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有多长时间?据悉,这两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还将对此进行审议,预计27日上午进行表决。届时,具体增加多少天假期,也将正式揭晓。
亮点二:婚检不再强制,但参加婚检可以额外增加婚假
此前,我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而在此次修改中则规定,“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从“依法进行”到“鼓励”,虽然只有几个字,但变化巨大。这也就意味着,此前要进行婚检,而今后只是鼓励婚检,不再强制。
那么问题来了,不再进行婚检,如何规避新生儿的缺陷发生率?
省人大有关人士介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在省人大的调研中,很多人反映,目前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约为5.6%,这与人们参加婚前医学检查比例大幅度下降密切相关。
因此,在不限制公民婚前医学检查自由选择权的前提下,我省规定,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将增加婚假。至于增加婚假的具体天数,也将在27日敲定。
亮点三:独生子女父母有病住院,子女拥有“护理假”
据统计,截至去年12月底,河南省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将近65万人。如今,我省实施了全面二孩政策,那么,对于此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措施是否继续呢?答案是肯定的。
据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助,根据新修改的我国人口与计生法有关规定,我省也做出相应规定: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有病住院,独生子女可以向单位请“护理假”,而且单位必须批准。至于护理假的具体天数,也将在27日公布。
亮点四:原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此前奖励费不再收回
全面实行两孩政策之后,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何终止享受原独生子女家庭有关优惠待遇?
省人大有关人士说,这涉及到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问题,按照国家卫计委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法规的完整性,根据信赖保护和公平正义原则,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我省修改为: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亮点五:符合这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后,是不是就不能生育三孩了?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一个问题。
决定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这也不是死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三孩。
这三种情况是: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在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在婚后未生育子女的;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凡是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夫妻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亮点六:生育第三个孩子,需要向户籍所在地政府申请
条例草案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那么,需要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夫妻,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对此,我省也有了新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凡是符合上述三种情况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亮点七:违法生育将被处分,但不会被“开除公职”
全面放开二孩后,对于生育第三个孩子,我省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那么,如果有人违反规定生育了三孩怎么办?
决定草案是这么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前,我省的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孩子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而在此次修订中,我省则规定,“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后对比不难发现,对于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此前至少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如今只给予行政处分;另外,此前违法生育三个孩子以上,男女双方都将被开除公职,而此次则没有违法生育更多孩子的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计生政策越来越宽松,这也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亮点八:避孕措施由本人自己选择,取消生殖健康检查
此前,我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计生技术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于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期避孕措施。
在此次修订中,我省规定:育龄夫妻享有计生技术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