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内受伤,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 |
发布日期:2018/3/4 发布者:佚名 共阅57600次 |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单位有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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